为解决因当事人逃避、消极配合处理交通违法,造成案件久拖未决的现状,确保执法效果,维护法律权威,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和湖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关于对部分逾期不接受处罚的交通违法嫌疑人适用传唤手段实施违法处罚的指导意见》(湘公交传法【2020】54号)之规定对案件进行告知,告知后一个月内仍未接受处理的案件将实施缺席直裁程序公告裁决,现将以下逾期未到隆回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处理的违法机动车驾驶人进行社会公告。
本公告2022年8月29日生效,公告日期为期7天。
隆回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2年8月29日
来源:隆回县融媒体中心
编辑:陈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