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落实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决制止各类耕地“非农化”行为,守住耕地红线,有效遏制各类土地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县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集中整治土地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2021年9月底至12月底对全县范围内历年来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特别是2020年7月3日后新增乱占耕地建房行为进行清理和集中整治,集中整治行动后进行长效监管。包括下列行为:
(一)未经批准占用(包括临时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进行各类项目建设的。
(二)违反“八不准”要求农村乱占耕地建房的,即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
(三)以设施农业为名占用耕地违法违规建设与农业发展无关的设施,在农业大棚内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设住宅、餐饮、娱乐等非农设施的。
(四)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的。
(五)违规占用耕地挖湖挖塘造景的。
二、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集中整治期间未自行拆除恢复的,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强制拆除。
三、农村村民建住宅以外的各类项目建设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集中整治期间未自行拆除恢复的,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强制拆除。
四、违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集中整治行动期间广大干部群众要自觉配合,坚决支持,不得从中设阻、不得发布和散播反面信息和谣言。凡在集中整治行动期间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公职人员在集中整治行动期间有整治不力、隐瞒包庇、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一律依法依纪移送纪委监委进行问责。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隆回县人民政府
2021年9月28日
来源:隆回县人民政府
编辑:胡权